1983年夏天,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间小屋里,台灯昏黄,窗外知了叫个不停。桌上摊着厚厚几摞案卷,一位头发花白的法官揉了揉酸胀的眼睛,又把那顶镶着国徽的法官帽看了一眼,沉默了许久。有人敲门,小声问:“韩庭长,这案子是不是可以定了?”他放下烟,声音不重,却带着几分笃定:“再等等,这里面,还不对劲。”
乌云压顶的1981年7月25日下午,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一中操场边突然传出“抓凶手啊,抓凶手!”的尖叫。一群人循声跑去,只见一名身穿白色制服的民警倒在血泊之中,头部血肉模糊,让人当场发懵。
有人认出了他:“是李龙华!”手一探,尚有微弱脉搏,周围人赶紧抬着往医院跑。医生抢救了很久,总算把命从鬼门关拉了回来,但颅骨多处粉碎,大脑严重受损,李龙华从此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也离不开他人照料。
而在案发现场,赶到的公安人员一边封锁现场,一边勘查,很快有了初步结论:凶手下手极狠,目标十分明确。民警佩戴的“狗牌橹子”手枪不见了,连带五发子弹一并被抢走,这一下,就从普通的伤害案,变成震动一方的杀人抢枪大案。
彼时,全国范围内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刚刚掀起,类似案件被列为重点,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谁都知道,这样的案子拖不得,社会影响太大。
案发没多久,辉南县公安机关就锁定了两个人:孙永久、张铁。两人都有前科,平日里在当地名声不佳,街坊提起来都摇头,说是“惹事的主”。这一点,倒是为“嫌疑人”这三个字添了不少分量。
调查发现,7月24日、25日这两天,两人都没去上班,还都有病休证明在案。时间卡得挺准,刚好覆盖了案发前后的关键时段。办案人员心里有数:有作案前科,有空档时间,又是社会闲散人员,这种人最容易走极端。
讯问一开始,情况更像是进一步坐实了他们的嫌疑。面对审讯,两个人一开始就对杀人、抢枪供认不讳,而且互相之间的口供能对上号:行凶时间、地点、逃跑路线、作案动机等,都说得中规中矩,几乎没有明显破绽。更要命的是,技术鉴定结果也压了上来——从孙永久衣领上提取到的血迹,与受害民警李龙华的血型一致。
目击证人那边,也能对得上:案发前后,有人看到一高一矮两名陌生男子在操场附近徘徊,身穿灰色服装,与两名被告人的穿着高度相似。几处证据放在一起,一线办案人员心里其实已经有了答案。
案件侦查终结后,很快就被起诉到法院。起诉书中,指控两人犯有杀人罪、抢枪罪,建议从重处罚。1982年冬,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报的终审材料,拟对两名被告判处死刑,报请核准。
在当时的环境下,重案讲究“雷厉风行”,哪怕在法律程序上也要尽量压缩时间。很多人都觉得,这案子证据齐全,口供稳定,社会影响恶劣,按常理说,判决出结果并不难。可有意思的是,这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最后整整拖了两年才画上句号。
1982年12月8日,案件正式由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承办。时任庭长韩群,主动接下了这个案子。
这位法官当时51岁,从事政法工作多年,出身军人,性格爽利,却极为谨慎。他有个习惯:大案要案从头翻到尾,所有卷宗亲自审。不管下面的意见写得多肯定,他都要自己重新理一遍思路。
连续八天,他泡着浓茶,日夜翻看案卷。案卷翻到最后一页时,他按理可以松口气:从纸面材料上看,两名被告有作案动机,有充足作案时间,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且经验证,衣物上确有被害人的血迹,这种组合几乎可以用“证据确凿”来形容。
从书面分析角度,只要在判决书上把这些证据逐条列清楚,形成证据链,判处死刑并不难做出解释,程序上也说得过去。而在当时“严打”的背景下,社会和舆论对严惩凶犯有着强烈期待。可以说,只要法槌敲下去,两条人命就在刑场上了。
就在这种看似水到渠成的节点,韩群开始在屋里来回踱步。他抬头看着那顶法官帽子,心里有句话开始反复打转:人民法官,不但要对“材料”负责,更要对“事实”负责;判决书上的每一个字,都得扛得住将来的检验。如果有一点点疏忽,哪怕只是一个细节看错了,后果都是无法挽回的人命。
他点着一支烟,重新坐下,把案卷又摊在桌上。这一次,不是走马观花,而是对笔录一页页核查,对证据逐件比对。就在这样反复抠细节的过程中,一个简单却关键的问题突然出现在他脑海里:被抢走的那支“狗牌橹子”手枪,哪儿去了?
讲到刑事案件,老一辈常说一句话:“捉贼要捉赃。”在这起案子里,枪既是被抢物证,也是被告人供述中的核心环节。按理说,破案这么久,若真是这两人作案,手枪至少应该有个去向交代。而卷宗里关于论,只有一句话:两被告供述,已将枪交给一名叫“祥子”的社会人员,之后下落不明。
这个说法,乍一看似乎也说得通,可越往深处想,越有些怪味道。韩群很快意识到,这可能是整个案件的第一处“绊脚石”。
他翻出关于“祥子”的那几份笔录,又对照被告人口供。案卷中记载:张铁与“祥子”关系并不好,案发前两个月,两人还因赌博打过架,纠纷没完全了结,对方一直记恨在心。按常理,孙、张二人如果真把枪当作重要犯罪工具,怎么会把这个把柄交给一个与自己有过节的人?一旦对方翻脸举报,自己岂不是主动暴露?
带着这个疑问,他在接下来的提审中特意把“枪的去向”作为重点。面对询问,张铁仍坚持说:“枪交给祥子了。”至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接,对方一句说不清,只是反复强调“就是交给祥子了”,问急了就沉默不语。
这层含糊其辞,让韩群越发觉得不对劲。他随后通过排查,找到了与张铁打过架的那个“祥子”,却得知对方已经死亡。线索到这里戛然而止,成了一个没法再往下追的死结。
枪的去向叫人纳闷,还不至于翻盘。但韩群并没就此罢手,他继续比对口供与现场证据,很快又在案卷堆里捞出了第二根“刺”。
案发目击者之一、县委组织部干部张福文,在证词中清楚记载:案发前,他在朝阳镇一中操场附近遇到一高一矮两名陌生男子,均穿灰色衣服,其中一人穿皮鞋,另一人穿的是白塑料底布鞋。两人一度将他拦住,互相“嘀咕”了一阵,才让路。几分钟后,操场里就发生了行凶。
而在孙永久、张铁的口供中,两个人始终坚持作案时穿的是皮鞋,从不承认有人穿布鞋。面对审讯,他们的说法高度一致,没有一丝松口的迹象。这一点,与现场目击证言明显对不上。
为了搞清楚鞋子的疑点,韩群专门与张福文见面,重新核实。当听到对方肯定地说出“是布鞋,而且是白塑料底”,他当场就心里一惊,顺手抬眼看了看这名证人,突然发现了另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张福文面部轮廓、身材与李龙华竟然有几分相像。
那一刻,他脱口而出:“你和李龙华长得可真像!”这一感叹,瞬间把几个散乱的细节串在了一起:凶手在操场附近徘徊,先拦住“长得像李龙华的人”,打量一番,发现认错了,才放行。过了不久,真正的目标出现,惨案随之发生。
问题接踵而至:如果真是孙、张二人预谋行凶,为什么在口供中完全提不出“认错人”这一重要情节?为什么在鞋子的细节上死咬皮鞋,与证人证言完全背道而驰?
鞋子之外,还有第三处对不上号的地方。卷宗显示,现场丢弃的作案工具是一把铁锤,木柄长度经测量约30厘米。而在提讯中,孙永久比划着说“铁锤长度大概有一尺半”,也就是接近50厘米。两者误差并不只是模糊记忆能解释的程度。
更让人不安的,是两名被告对现场呼喊声的描述。案发时,现场另一名目击者王国琛,在发现民警被击倒后,曾连声高呼“抓凶手”,声音尖锐,一时间惊动了不少人。按说,真正在现场行凶的人,不太可能对这样刺激性的声音毫无印象。可在问及“当时听到喊什么没有”时,两人只是含糊地说“好像有人喊过”,却连喊声内容都说不清,更无法判断是男声还是女声。
枪的去向,鞋子的差异,铁锤长度,错认证人,呼喊声模糊……这些看似细碎的破绽,单拎出来一个也许勉强还能找理由搪塞,一旦连成一串,就很难再解释成“记忆有偏差”这么简单。
有意思的是,案卷里记录的另一组事实又相当扎实:两名被告与被害人并无私人恩怨,平日并不认识;他们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报复对象;他们口中的“预谋过程”简单粗糙,经不起细问。所有这些,让韩群产生了一个愈来愈清晰的念头:这宗案子,很可能不是孙永久、张铁干的。
1983年春,案件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再次起诉到法院。此时,社会上对严打的呼声越来越高,不少重案在公开宣判中引发强烈反响。有人认为,这起杀人抢枪案早该有个结果,应该趁势快刀斩乱麻。
偏偏就在这个节骨眼上,韩群病倒了。胆囊炎发作,高烧不退,在医院整整躺了十几天。按常规,他应该好好静养,暂时把案子放一放。但了解他的人都知道,这类大案一旦没想明白,他躺在病床上也不得安生。
住院期间,他一边输液,一边琢磨案情,甚至在病房里用纸笔把“8处一致、5处不一致”列得清清楚楚。身体稍微缓一点,他就主动要求出院,回到审判岗位,继续对案卷做细致复核。
补侦回来后的材料比之前更厚了,新增证据详细记录了被告人在案发前后的行踪,也对他们的供述做了调整和补充。从“文本”上看,案子似乎更加“完备”了。但韩群越看越觉得不踏实:关键疑点仍然没解开,枪的下落依旧成谜,鞋子、铁锤、呼喊声这些问题也未能自洽。
他再次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对两名被告判处极刑,建议继续退回补充侦查。这个意见,在当时并不好提。退补意味着延长审理周期,也潜在意味着要面对各方面的疑问。但他还是坚持了。
时间进入1983年初秋,全国严打声势正盛,杀人犯、抢劫犯、惯偷一个个被押上审判台,一批批案件被当作典型公开宣判。一些人提出,孙永久、张铁案社会影响恶劣,应该尽快审结,给群众一个交代,甚至有人建议把这个案子也列入公开宣判的重点案例。
面对压力,韩群心里却越来越沉。他非常清楚,一旦审判委员会同意死刑判决,并报请核准执行,生命就只有一次机会。死刑是终局性刑罚,绝不能在疑点重重时匆忙作出。他重新整理手头掌握的所有材料,形成一份详细汇报,向院审判委员会陈述自己的判断。
他把证据分成两大块。一块是“8处一致”:被告供述的跟踪路线与现场勘查记录相符;行凶手段与现场损伤情况一致;被告自述的着装款式与目击证人所见基本一致;行凶后确有呼喊声;逃跑方向与现场走访情况重合;被抢手枪的编号、子弹数量与李龙华佩枪记录相吻合;凶器手锤被丢弃的位置与供述相符;被告描述的铁锤外形与现场实物相近。
这一串“相合”,足以让很多人放心大胆地说一句“可以定了”。但韩群接着提出了“5处不一致”,把会议气氛拉得紧绷起来。
他一一列举:第一,手枪下落至今不明,所谓“交给祥子”,既不符合常理,又无法查证;第二,鞋子问题——目击证人明确指出一人穿白塑料底布鞋,而被告咬定二人均穿皮鞋;第三,错认他人——目击证人张福文清楚记得自己被当成目标拦下,却在两名被告口供中毫无反映;第四,呼喊声——现场目击者王国琛大声呼喊,声音尖细,两名被告对呼喊内容与性别竟然完全说不清;第五,铁锤长度——实物木柄仅30厘米,被告却坚持说有一尺半长。
这些细节并非鸡毛蒜皮,而是构成案件事实的关键点。一旦关键点出现逻辑断裂,再多“表面一致”,都可能只是迎合审讯、甚至是某种外部压力下的“认罪”。
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在死刑问题上,哪怕只有一点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也必须慎之又慎。于是,这起案子被第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时决定将情况向地委政法委员会专题汇报。
真正有转机的节点,出现在1983年8月下旬。就在案件退补后第四天,公安机关在严打行动中的另一起排查中,突然有了重大发现:两名长期被重点关注的犯罪人员李静、王铁军,在行动中露出明显异常。经缜密侦查和布控,两人被抓获归案。
搜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在李静的工具箱里,砸出了那支失踪已久的“44774”号手枪,连同配套子弹。那一刻,很多人心里咯噔一下——这支枪,自1981年案发后就成了一个无解的问号,如今人赃俱获,很难再说是巧合。
讯问开始后,事情水落石出。李静、王铁军二人承认,自己早年因违法犯罪,被民警李龙华多次教育、处罚,一直心怀怨恨。1981年夏天,他们得知李龙华工作规律,便密谋报复,选定朝阳镇一中附近树林作为埋伏地点。
案发那天下午,他们提前潜伏在路旁,等待李龙华路过。期间,确实曾误将一名与李龙华身形相似的男子(也就是张福文)当成目标,仔细打量后发现不是,才放其离开。等李龙华真正出现,两人伺机出手,用提前准备好的铁锤猛击其头部,随后抢走佩枪与子弹,匆忙逃离。
他们描述的铁锤尺寸、形制,与现场遗留凶器完全吻合;行凶前后短暂活动路线,也与案发后走访所得情况一致。更关键的是,两人在口供中主动提到现场有人高喊“抓凶手”,清楚记得是女声,甚至能回忆出大致的方向和距离。这些内容,与早前目击证人的证言,几乎是环环相扣。
当被问及为何案发后一直没暴露行踪,李静说过一句话,让在场的人印象颇深:“那会儿听说抓了两个‘替我们死的人’,心里觉得挺踏实。”这句话让人听着发冷,也从侧面印证了一个残酷事实:如果不是审判环节有人坚持“疑罪从无”的底线,孙永久、张铁这两条命,极有可能就这样白白送掉了。
随着真凶到案,手枪等物证被悉数收回,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终于闭合。经依法审理,李静、王铁军因故意杀人、抢夺军用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后经核准执行。
而孙永久、张铁,则因原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分别处理,但“杀人抢枪”的帽子,终于从他们头上摘掉。对于这两个人来说,这两年的牢狱生活是一段难以启齿的经历,但比起可能被误判致死的结局,这种结局已算万幸。
这起案件画上句号后,韩群因在工作中一贯严谨、在这起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经通化地委决定,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表面看只是待遇上的一格小小提升,却折射出当时政法系统内部对“慎用死刑”“严防冤假错案”这一理念的重视。
不得不说,这桩发生在1980年代初期的杀人抢枪案,既是一堂残酷的法律课,也是一面带着血迹的镜子。它提醒人们:在血案、高压、舆论、呼声交织的环境里,比破案速度更重要的,是对每一条生命的那点“再确认一下”的谨慎;比一纸“铁案”更难得的,是有人愿意在灯下多翻几遍卷宗,多问几个“凭什么”。
也正因为这一点,当通化那间小审判庭里的法槌敲下时,不仅给了真正的凶手一个法律上的交代,也悄悄替两条差点被错杀的性命,关上了刑场的大门。
毫无疑问应该有刑讯逼供的作用,这名法官在当年的法治大环境下能如此认真的执拗以法办案真是让人敬佩[赞]从某种角度上看这名法官是蒙冤入狱的两名受害者的救命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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