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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范围
作者:zoty中欧体育  日期:2025-12-15  浏览:  来源:中欧体育官网

规范适用范围

- 橡胶制品工业:本标准适用于排污许可管理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按《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轮胎翻新单位相关要求执行。以再生橡胶为原料的制品制造适用本标准;再生橉橡胶原料的生产不适用本标准,生产再生橡胶原料的单位适用相关废弃资源加工行业技术规范。

- 塑料制品工业: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塑料制品单位排放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制品制造适用本标准;再生塑料原料的生产适用相关技术规范。

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类别

- 橡胶制品工业

- 重点产品与排污环节:轮胎制品(不含轮胎翻新)、橡胶板管带、橡胶零件、运动场地用塑胶及其他橡胶制品;主要环节包括炼胶、硫化、胶浆制备、浸渗、胶浆喷涂与涂胶;污染物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臭气浓度及恶臭特征污染物。轮胎翻新成型工艺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NMHC、臭气浓度与恶臭特征污染物。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的主要环节为配料、浸渍、硫化,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氨、臭气及恶臭特征污染物。废气处理系统大气污染物以臭气浓度及恶臭特征污染物为重点。

- 塑料制品工业

- 重点产品与排污环节: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塑料薄膜/板材/管材/型材制造、塑料丝绳与编织品、泡沫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等制造,以及日用塑料制品和人工草坪制造。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配料、涂刮、转移、压延、流延、含浸、凝固、水洗、抽出、烘干、冷却及后处理等。废气种类包含配(混)料废气、挥发废气、燃烧废气及废水治理臭气。主要污染物包括二甲基甲酰胺(DMF)、苯、甲苯、二甲苯、VOCs、颗粒物、臭气浓度及恶臭特征污染物。对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树脂的塑料制品,需选取相应合成树脂类型的污染物作为特征控制指标。

废水排放环节与污染物

- 橡胶制品工业:废水包括厂区综合废水与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综合废水排放包含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地面冲洗、废气洗涤、循环冷却水排水等;主要污染物为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及总锌。

- 塑料制品工业:废水亦包含厂区综合废水及生活污水。综合废水排放覆盖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地面冲洗、废气洗涤、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物包括pH、色度、悬浮物、COD、BOD5、氨氮、总氮、总磷、甲苯、DMF、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石油类及动植物油等;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树脂的塑料制品单位需按标准规定选取相应树脂类型作为特征控制指标。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 橡胶制品工业

- 重点排污单位: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通常以单根排气筒排放,NMHC排放速率若达到门槛为主要排放口;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的浸渍与硫化工艺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口。

- 废水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口。

- 塑料制品工业

- 重点排污单位:涉及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喷涂工序并且年用溶剂型涂料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喷涂与烘干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 废水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 简化管理单位:废气排放口与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控制

- 废气排放浓度限值

- 橡胶制品工业按GB 27632、GB 16297、GB 37822、GB 14554等确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轮胎制品、橡胶板管带、橡胶零件、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运动场地用塑胶及其他橡胶制品的排放口按相应标准确定;轮胎翻新单位按相关标准确定;橡胶制品的恶臭排放按GB 27632、GB 14554等确定。塑料制品工业按GB 21902、GB 31572、GB 16297、GB 37822、GB 14554等确定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限值;涉及喷涂的塑料制品工业按GB 16297,恶臭按GB 14554。地方标准如高于本标准,以地方标准为准。

- 废水排放浓度限值

- 橡胶制品工业按GB 27632、GB 8978确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轮胎相关单位按GB 8978;塑料制品工业按GB 21902、GB 31572、GB 8978等确定。无论是否涉及喷涂,排放口均需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地方标准如严格程度高于本标准,以地方标准为准。

- 特征控制与“除PVC外树脂”的应用

-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树脂生产的排污单位需按对应合成树脂类型的污染物作为特征控制指标执行。

废水排放量的许可

- 橡胶制品工业:废水总排放口需申请COD、氨氮等许可排放量;对在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区内的单位,需单独申请总磷、总氮的许可排放量。

- 塑料制品工业:废水总排放口需申请COD、氨氮等许可排放量;在总量控制区内的单位需分别申请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喷涂相关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也按同类标准执行。

无组织排放与地方要求

- 本标准对橡胶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提出详细管理要求,同时需遵循国家及地方关于无组织排放的相关规定。地方如有更严格要求,执行地方规定。

自行监测与台账要求

- 重点管理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和 NMHC 需开展自动监测;氨、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及恶臭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为每季一次;一般排放口的颗粒物与 NMHC 等最低监测频次也为每季一次,其他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为每半年一次zoty中欧。厂界监测点位也按规定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按地方规定执行。

- 废水监测: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与进入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轮胎、橡胶板带、橡胶零件、运动场地用塑胶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轮胎翻新单位的废水自动监测主要排放口的流量、pH、COD、氨氮等;未纳入自动监测指标的,按最低监测频次执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需执行自动监测,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可按规定频次监测或不监测。

- 简化管理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与厂界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通常为每年一次;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按地方规定执行。废水直接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为每半年一次,间接排放的综合废水总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通常为每年一次,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通常不需要监测。

台账与执行报告

- 本标准对生产设施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测记录及环境管理信息等均有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重点管理单位需提交年度与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则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量核算

- 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与产污系数法。排放口与污染物若在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应以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若未采用自动监测,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并按直接排放口进行核算;若排污许可证未要求自动监测,按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的可用性依序核算,必要时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若两者矛盾且手工数据符合法定监测标准)。

- 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合规判定与执行

- 合规判定以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与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与环境管理要求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为核心。包括排放限值的达标、环境管理的落实情况,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等。

备注

- 如地方标准对相关指标有更严格要求,应优先执行地方规定。